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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的见义勇为救助制度]见义勇为怎样取得公正的法律救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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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的见义勇为救助制度]见义勇为怎样取得公正的法律救助

  摘要:见义勇为乃中华传统美德,不过这种美德在中国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勇为者遭受人身和经济的双重损害却无处取得帮助。国家的立法混乱和统一立法的缺乏,造成见义勇为的救助体系岌岌可危。而中国现存救助制度的不足无疑会扼杀此种美德的延续和生存要在明确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民事、行政、社会保障等救助路径,以确保“英雄流血不流泪”,进而大力弘扬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主动行为。
  关键词: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法律救助
  我们还记得曾经发生的一起这么的案件,吴川市市民凌华坤路遇劫案,伸出援手追击劫匪,岂料在此过程中车辆和劫匪的摩托车碰撞, 其中一名劫匪重伤不治身亡。而其妻儿也受伤,座驾需要大修,还伤了路人和毁坏了路边车辆。因这次见义勇为而取得的5万多元奖金,除了妻儿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给被撞的路人和路边车主,最终还要倒贴4万多元。更令她纠结的是,当初被撞倒在地的劫匪重伤不治死亡,其家眷要求赔钱,不然就对簿公堂。凌华坤当初愿意赔钱,可是相关部门却迟迟没有定论,不知是按交通事故处理,还是按刑事案件处理。
  最终吴川市交警部门认定,凌华坤驾车追赶抢劫犯罪嫌疑人,属于见义勇为。不过,凌华坤驾驶机动车实施见义勇为后,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凌华坤的过失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须负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估量,凌华坤需赔偿多种费用合计约9 万元。但因为幸好凌华坤事发前曾为车辆投全保,因此这笔费用能够由保险企业进行理赔。
  不过对于抢匪家眷对凌华坤提出的死亡赔偿的费用请求,应该由谁来负担呢?莫非这笔费用又要由我们的“英雄”来额外负担,再一次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一幕吗?
  吴川市交警部门最终提交的汇报认定凌华坤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或降低国家、集体、她人的财产或公民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顾个人安危而主动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存在着人身、财产等受损甚至牺牲生命的巨大风险。但中国至今没相关于救助见义勇为者的单独立法及其完善的救助保障制度。
  在中国的各个部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能够作为见义勇损害救助的法律依据关键有:《民法通则》第 93 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须费用”;第 109 条:“因预防、阻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她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负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能够给合适的赔偿。”《民通意见》第 132 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要求的管理人或服务人能够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须费用,包含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第142 条:“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她人正当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假如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合适赔偿。”
  这些要求能够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但这些要求对见义勇为的司法保护还是不够充足的。
  首先,现行法律即使要求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赔偿,但实质上并不能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一定能填补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损失。所以对见义勇为起不到激励和支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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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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