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
对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又有逃逸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对其定交通肇事罪,而逃逸行为则视详细情节进行对应的处罚。那么你知道会怎样定罪吗?接下来就跟着XX一起去看看吧。
会怎样定罪
1、依据《刑法》第1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立即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当事人逃逸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该负全部责任。”
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要求,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管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部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行为的责任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推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刻拨打120抢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些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实际上违反了立法原意。法律之因此要求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造成伤势严重以致死亡。因此这种情形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该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二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在量刑幅度内给予从重。假如其结果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一看法,原因有二:其一,这种说法回避了造成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的争论;其二,也表明了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
交通肇事逃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