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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清代诉讼费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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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研究清代诉讼费用.doc清代诉讼费用研究
邓建鹏
【摘要】清代虽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但诉讼收费现象在当时普遍存在。讼费的产生与存在同当 时财政制度有密切联系:国家向衙役、书差等人支付的薪水无法维持其生计,于是他们利用制度空缺,巧 立名目向当事人非法收取费用。此类行为尽管被当时法律表面上所禁止,但为维持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 清王朝不得不容忍这种非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其结果是当事人为此付出高昂诉讼成本甚至倾家荡产。过高 的讼费又强化了官方贱讼的态度——诸多官员以诉讼易导致当事人破产为由劝说民众息讼,而很少考虑革 新官方诉讼理念与司法制度,以适应诉讼参与者的需要。
在清代,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参与诉讼必须缴纳费用。虽然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在司法 实践中,当事人却为诉讼而付出高昂费用。在笔者有限阅读范围内,尚未看到有关清代诉讼费用研究的专 论,因此试对之作一研究。关于讼费种类,曾于江西乐平县任县令的清代武穆滬有过如下详细说明:“大 凡告状之人,未必全能自写呈词,或托亲友延访讼师,讼师平空效劳否?必假代书盖印戳记,代书平空徒 当差否?承科挂号,未必无费。已递词而守候批示,岂能无费?差役执票到家,何能无饮馔馈赠之费?请公 亲,延词证,又何能无往返供给之费?” 一旦讼端既启,则当事人支出诸如招待差役、往返县衙、延请讼 师与代书、找寻证人证据等费用。在汪辉祖的论述中,当事人讼费支出也涉及多个方面:
一词准理,差役到家,有馔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 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 “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
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来自于差役到其家后的需索,当事人往返县衙的路费、聘请讼师及亲朋探望等的花 费,另外还有衙门六房书吏名目不一的陋规等等。因此,总体而言清代诉讼费用大致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是衙门“办事人员”(衙役、书吏等)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二是当事人向讼师、代书等人支付的获取诉 讼技巧与信息、代写诉状、购买状纸等的费用;三是当事人往返县衙的差旅费、投宿特定的旅店(当时通常 称为“歇家”)的费用等;以及第四,其它费用,如机会成本(如当事人因参与诉讼荒废农业生产等),非法 的秘密开支(如向承办案件的官员寻租等)。本文探讨的范围不是全部诉讼费用,而是当事人经常性地、主 要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即,一至三部分)0
在司法实践中,衙役、书吏等人向案件当事人收取的规费名目最为繁多,也最普遍。比如差役下乡, 当事人必须向其提供“馔赠之资”,这实质上往往是差役趁机勒索当事人钱财。明清流行的小说《海公大 红袍全传》生动地描述过差役领了朱票(拘传之票)前往被告张老儿家,张老儿要求查看差人的传票。差人 道:
“你偌大年纪,想必晓得衙门中规矩。快拿些利市来,好开票你看。”张老儿道:“这个是本应的, 但这次不意而来,手头未便。烦你与我看了,改日相谢如何?差人道:”也罢,说过多少才好上账,谅你 是欠不得我的。“张老儿道:”区区微意,二钱罢? “二人不肯。又加上一钱,差人还不应允。张老儿道:” 官头,你老人家总要见谅。只索送你五钱银子就是。“方才应允,把票子打开,递与张老儿观看。
为此,当时全国各地衙门经常以刻碑勒石形式禁止衙役人等下乡需索。比如,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 广西桂林府批准刻勒的碑文要求”衙役奉票缉拿要犯……均应自备盘费,毋许乘坐篦轿,滥派力伕及需索 酒饭供应。“[4]光绪十四年(1888)五月”广西巡抚部院沈示碑“曾记载:”署理桂林府龙胜理苗分府补 用军民府魏,刊奉州县为民父母,分应除弊恤民。据报命盗案件,勘验必须躬亲。照例轻骑速往,认真约 束随人。伕马饭食自给,不染民间一尘。倘有需索扰累,苦主指实上呈。定必从严查办,尝思自愿考成。 各属奉到此示,城乡布告分明。勒碑衙前树立,永远垂戒奉行。“ [5]光绪二十六年(1900)四月浙江省黄
岩县衙的《永禁勒索碑》也据浙江省安吉县知县禀称:”民间呈报命盗各案,请官勘验,差役人等,往往 需索夫马,及起解人犯等费,致无知之民典衣质产赏其欲壑。“现经访查明确:嗣后凡遇命盗等案,下乡 勘验、获犯审定,解府解省提勘等费,皆由县捐廉给发,不准差役索取分文。同时还规定”倘敢故违,一 经访闻,或被告发,定而从严惩治,决不姑容“。[6]只是当时落实的情况如何不得而知。类似以衙门名
义申明禁止差役勒索案件当事人的各种碑文在清代各地相当常见,说明当时差役借案件勒索民众已经相当 严重。
现代学者的研究认为,清代州县衙门在各个诉讼程序中都向当事索取费用,其中包括:代书盖戳有戳 记费,告期挂号有挂号费,传呈有传呈费,准理而交保息有和息费,又隔数日无票,便索出票费,呈词数 日不批,便索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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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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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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