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编制: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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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的注册登记和安全状况登记的划分
2、 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3、 汽车罐车的过户规定
4、 汽车罐车的操作规定
5、 对于汽车罐车在行驶时应遵守的规定
6、 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停放的规定
7、 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发生泄漏或火灾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8、 槽罐车充装六不准
9、 槽车装卸应遵循的11种规定
10、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3、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4、罐体外表面油漆要求
15、天然气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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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的注册登记和安全状况登记的划分
注册登记:
对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实行注册登记和凭证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一些质量低劣的槽罐车在充装与卸料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在使用中的绝对安全,同时便于国家统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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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所有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的使用单位都应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前的注册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如下:(所需携带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槽(罐)车总图和罐体及主要部件图;
(5)罐体强度计算书;
(6)当地质检部门驻厂检验单位签发盖章的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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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地质检部门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挂靠单位的介绍信;
(9)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汽车罐车,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应携带技术法规所规定的检验周期内的检验报告;
汽车槽车注册编号方法:
HNLA--xxxxA
湖南液化石油气槽车
各地市汽车罐车注册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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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Ⅰ
级
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罐车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在技术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单位确认合格,检验结论为在设计条件下能确保安全使用。
Ⅱ
级
1、 新投入使用的汽车罐车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修复的超标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同意,经检验单位确认合格,检验结论为在设计条件下能确保安全使用。
2、根据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结论表明,槽罐车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的非新生一般性缺陷,可不进行修复能确保安全使用;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单位确认合格,检验结论为在设计条件下能确保安全使用。
Ⅲ
级
出厂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但主体材质清楚并符合要求,结构及强度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对于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而发展或扩大,焊接质量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经检验单位确认不需要修复;在使用中造成的缺陷经检验仍能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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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a、对于槽罐车安全状况等级为Ⅲ级的通常应限定其使用时间,或者缩短检验周期;
b、在用汽车罐车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Ⅲ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c、新投入使用的汽车罐车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Ⅰ级或Ⅱ级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d、无设计、制造、检验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检验的槽罐车不得投入使用;
e、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槽罐车及质量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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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或不真实的不得投入使用;
f、槽罐车的底架或底盘不符合交通部门或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汽车罐车的过户规定:
a、汽车罐车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槽罐车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到原使用登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原使用登记证书上加盖过户和注销标记;
b、槽罐车使用单位应在过户前将罐车送至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过户注销手续;
c、过户的槽罐车在投入使用前,接受槽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携带随同过户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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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手续到槽罐车落户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节
一、汽车罐车的操作规定
(1)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操作人员的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能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槽罐车的操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的操作人员应了解所装卸和运输介质的性质,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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