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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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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
  《中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要求
  法释〔202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作出以下要求。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显著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推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汇报、资产评定汇报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实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其显著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实施,无法清偿债务;
  长久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造成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成,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实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该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汇报等相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方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该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该立即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和相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该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该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要求的期限。
  第八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未按本要求第七条实施的,申请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该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能够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附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责任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要求》》 已于202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经过,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日前,人民法院报记者就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目标、人民法院审查企业破产原因时应注意的事项、破产清算权利、举证责任分配、审查破产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诉讼费用收取、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等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责任人。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关键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使用方法律的相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要求,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标是什么?
  答:《中国企业破产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主动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还未充足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正当律要求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落实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主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需经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中国现在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十二个月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十二个月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部分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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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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