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甲乙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
理由:甲乙丙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着盗窃的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
在盗窃罪中,甲乙为主犯,丙实施的放风行为对盗窃罪的处理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为从犯。
对强奸罪,由于丙未参加该犯罪活动,且并不知情,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行为,丙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而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奸淫行为,但其在故意的心态下,实施了帮助甲强行奸淫女佣的行为,依法应构成强奸罪,为强奸罪的帮助犯。甲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为主犯。
综上,本案应对甲以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对乙也应以盗窃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但在强奸罪的量刑上应比照甲从轻处罚;对丙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在量刑上应比照甲、乙从轻处罚。
2 被告人郭霞,女,17岁,农民。被告人郭霞由于智力低下,不大会干活,时常遭到其公婆的歧视与打骂。郭霞怀恨在心,于是在供销社买了砒霜,伺机杀害公婆。1987年4月15日,郭霞之父郭应尔来王家接郭霞回娘家。郭霞乘做午饭之机,将砒霜放入面内揉和,企图做成面条后先给公婆吃,然后再做没有掺入砒霜的面条,给她、她父亲和她丈夫吃。但郭霞又怕煮过带毒的面后,锅内有毒,便把带毒的面放在一旁,准备再活一块无毒的面。此时恰逢丈夫王乃生回来,发现已和好的面发黑,问郭霞是什么原因,郭霞害怕罪行败露,佯装不知。王乃生便掺了一些好面,与带毒的面一起做成面条。郭霞不但不加制止,还帮助烧火。面条煮好后,郭霞眼看着她的丈夫和父亲吃下,自己借口肚子疼,没有吃。王乃生和郭应尔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1)从行为方式上讲,被告人郭霞的行为方式是什么?(作为或者不作为)
(2)从主观方面看,郭霞对其父亲与丈夫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3)再追究郭霞的刑事责任时,应考虑哪些量刑情节?
郭霞实施的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郭霞讲砒霜放入面内揉和以后,对这种行为可能毒死他人的结果具有阻止的义务,她明知其他人食用而不阻止,导致结果发生,所以是不作为犯罪。
郭霞对其父亲和丈夫的死亡是一种间接故意。被告人本不想杀死其父亲与丈夫,但为了杀死公婆而放任了其父亲与丈夫死亡的结果,所以是故意犯罪。
(3)第一,她是未成年人;第二,她智力低下。
3 被告人李某系某国有商业银行行长。2001年2月,李某准备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一套商品房,因缺少资金,便以工作需要为由,从本单位取出公款30万元,以备购房时使用。其间,李某一直将该笔公款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其后,由于种种原因,房子没有买成,李某于同年12月将该公款退还本单位。后案发。
问: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是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行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4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受领导之托前往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债务。王某只得长期住在甲公司所开办的招待所内,等候甲公司领导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某傍晚,王某躺在招待所床上边抽烟边看电视,烟头不慎掉在床上,把棉被烧了一个大窟窿。但王某不予理会,认为损坏甲公司的财物可以泄愤,基于此,他很快离开房间外出散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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