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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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管理,维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寄递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验视邮件、快件,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收寄验视,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时,查验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是否符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以及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交寄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相符的行为。
第三条 邮件、快件收寄验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源头治理,落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用户遵守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民航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收寄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收寄验视操作规程,配备验视邮件、快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向用户告知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强化对其从业人员验视邮件、快件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标准,验视邮件、快件的操作方法,禁止寄递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将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建立制度,健全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遵守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有关规定。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收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面提醒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
(二)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填写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并提醒用户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三)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妥善封装;
(四)验视时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的,应当要求用户依法出示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开具的安全证明;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用户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的,应当向用户详细说明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六)对验视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禁止寄递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验视以下内容:
(一)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楚;
(二)用户填写的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交寄的实物相符;
(三)用户交寄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用户交寄的限制寄递物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
(五)用户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
(六)邮件、快件的封装是否满足寄递安全需要;
(七)其他需要验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一)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信息不完整的;
(三)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者快递运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
(四)用户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在内件物品、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
(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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