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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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12、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交易事项达到或者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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