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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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六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七)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七)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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