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XX公司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公司)非领导职务干 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中
国XX公司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干部管理办 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从公司经营 管理系列退出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专门负责组织安排的 管理、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的,担任公司专务、副专务、 协理员、副协理员岗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依法合规原则;
(二)工作需要、 改善结构原则;
(三)职责明确、 责任落实原则;
(四)严格管理、 兼顾公平原则。
第四条 公司非领导职务设专务、副专务、协理员、副 协理员四个层次。
公司党委负责专务、副专务、公司机关协理员、副协理 员的岗位设置、人员任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承办具体工作。 专务、副专务、公司机关协理员、副协理员的考核管理由其 所在单位(部门)具体负责。
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其所辖二级单位协理员、副协理员的 岗位设置、人员任免、考核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 施办法,报公司党委审批,人员任免向公司党委报备。
第五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由领导职务干部同级转 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公司中层、基层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 满52周岁的,未到退休年龄的,经公司党委研究,需要转 任非领导职务的。出生日期的认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 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的规定执行,计算年龄的截止日期 为当年12月31 0o
(二) 经公司党委研究,其他需要转任非领导职务的。 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实行交流任职。
第六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接受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 的领导,经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一) 协助单位(部门)领导人员开展专门工作;
(二) 对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工作进行监督、协
调、联络;
(三) 对党风廉洁建设、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全 面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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