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和产假工资
时间:2010-03-27 06:13:19| 来源:中顾法律网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只要员工有生产的事实,就应享受产假。
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
关于未婚先孕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和产假工资的问题,我们先从一个案例开始。
案例:未婚先孕可享受产假工资吗
小丽(化名)与嘉善某复合材料公司在2007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然而,同年10月8日在小丽已有身孕的情况下,公司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2月5日,小丽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恢复和她的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7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剖腹产生育一女,但她先后两次向公司请产假均未获准。同年9月1日,公司又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丽再次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小丽开始为筹备成立嘉善某复合材料公司而忙碌。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同年10月3日,小丽经医院诊断已怀孕。巧合的是,第二天,公司即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在说明特殊情况后,公司仍于同月8日正式发出人事任免备忘录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30日,小丽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人事任免决定,维持原劳动合同。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丽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有效的婚姻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妊娠的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在申诉过程中,小丽承认自己确实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于是,小丽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中也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对于小丽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问题,可另行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7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然而,她先后在产前产后两次共请产假105天,均未获公司批准。随后,公司以小丽从2007年10月8日起未能在公司工作等为由,于2008年9月1日作
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今年1月9日,小丽再次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小丽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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