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
证券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1. 甲方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获准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2.乙方具有满足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要求的技术设施和经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就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技术合作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系统定义
本协议所称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第二条 技术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有关报价系统的技术合作事项(以下简称“约定事项”)包括:
(一)系统的规划、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指引的编制;
(二)甲方租用乙方的技术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三)甲方向乙方报送各类交易申报以及拟公告的信息;
(四)乙方通过报价系统进行股份报价信息揭示、成交确认;
(五)乙方向甲方传输各类交易申报的回报数据。
上述约定事项的技术结构、功能要求以及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开发任务、服务内容等,在《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应的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中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范围,仅限于挂牌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第四条 技术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
(一)甲、乙双方之间的数据传输,以乙方制定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为准。
(二)甲方数据与乙方数据不一致的,以乙方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应的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中规定。
第五条 协议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方式
约定技术合作事项的测试和确认,应于签署本协议后一个月内完成。
乙方为股份报价转让提供的技术服务,在甲方完成技术测试,并开通报价系统交易权限之日起一周内开始实施。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参与乙方组织的业务需求讨论会,提出意见,解释与甲方业务有关的问题;
保证系统接口顺利连接;
妥善保管及使用用于身份认证的CA证书;
向报价系统传送投资者的各类交易委托,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通信通道,报送各类交易申报和接收回报数据;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向甲方提供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协助甲方建立通信通道;
在报价系统交易时间内,保证报价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保证身份认证CA系统的安全、稳定运作;
根据甲方申报的委托揭示相关的行情信息,进行成交确认,并揭示成交信息;
将成交数据传送给甲方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负责报价系统的维护服务;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交纳设备租赁费用每年人民币 8000元,该费用按年收取,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每年12月份由乙方统一向甲方收取。甲方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专用交易单元报价转让业务权限即应当交纳当年设备租赁费。若甲方未按本协
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