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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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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细则.doc西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 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口计生 委)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街道办事处受区人口 计生委委托实施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
第三条 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女方户籍地在本辖区,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区 人口计生委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发生后,女方户籍迁入本辖区的,征 收前应与违反规定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相关情况。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女方户籍地在本辖区,男方户 籍地为外省市的,征收前应向男方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相关情况。
第五条 本市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作出征收 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一方为本市城镇居民,另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的,以作出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 执行。
第六条 对本市有违反规定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其子女数按 双方曾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计算,包括与他人生育的子 女和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 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 二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3至10倍征收;
(二)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 人,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 数的6至20倍征收;
(三)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1倍
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 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 细则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八条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非婚生育第二个子 女的当事人,没有下列特殊情形的,一般按照基数的6至10倍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可按照基数的3至5倍征收: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二)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死亡,且现家庭生活 困难的;
(三) 当事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器 官移植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 当事人或子女有三级以上残疾,且持有《残疾人证》
的;
(五) 当事人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或者非 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没有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特殊情形的,按照基数的11至2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可按照基 数的6至10倍征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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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