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doc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 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 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 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 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 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 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
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 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 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 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 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 的目标。
第三章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 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 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 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 0天内应自
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落实绝 育措施,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环措 施后身体出现不适者,经医生确诊后,凭区级以上医院的 医学证明,可要求选择其他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居委会 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主动配合居委会和 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出现意外怀孕应主动报 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章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居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创造条 件,对育龄妇女要开展孕情检查、定期随访服务工作。为 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 避孕药具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三次对全居已婚育龄妇女 (指女49周岁以下)进行环、孕情检查,每位育龄妇女要 自觉配合并按照指定地点按时接受环、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 龄妇女,须到街计划生育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
续。
第十三条、属于应“双查”的育龄妇女,每年应接受 三轮环(孕)情检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双查”规 定期内回来的对象,可寄回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 用章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附上现暂住地址及联系电 话。
第十四条、根据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 作措施,围绕群众放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 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 计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居私房出租户主有义务管理好自家租住 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服务证, 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情况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和 “两非”活动的租户。
第五章优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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