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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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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doc辽阳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 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辽宁省 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 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 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其 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 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包括电动轮椅车和轻便机动轮椅车。 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公里/小时、 车辆外廓尺寸长X宽X高不应大于1600毫米X 750毫米X1150毫米的 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 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车辆外廓尺寸长X宽X高不应大于 2000毫米X1000毫米X1200毫米、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 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 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 造条件。
辽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县级市、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交通、商业、建设、环保、物价、土地、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 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交优先、各行其道、按位停放、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 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 理措施。
第六条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对违反本办 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非机动车生产者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 更改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
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生 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 可上道路行驶:
(一) 自行车
(二) 电动自行车;
(三) 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四) 人力三轮车。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车 辆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非机动车登记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一) 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 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
(三) 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
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市 运输处核发的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且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 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当场发放非机动 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并建立车辆信息档案;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 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领本市非机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
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 定并监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 非机动车号牌,不得非法收缴、扣留非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 发给非机动车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收取工 本费,应当执行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 上缴国库。
第^一条电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 路行驶。
第十二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的所 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受让人在市运输
处办理变更手续后,在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携带车辆和身 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领牌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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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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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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