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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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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
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
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
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
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
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
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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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
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
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
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
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
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
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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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
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
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
表: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
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
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
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
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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