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减少伤亡事故,促进港口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定义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范围与上岗条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3.1。1 电工作业类:发电工、送电工、变电工、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工、运行操作工、检修(维修)工、试验工。
3。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类:焊接工,切割工.
。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类: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工、维修工。
。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类: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铲车、挖掘机、自卸车除外)。
3。1。5 登高架设作业类: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类:承压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 压力容器作业类: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1.8 危险物品作业类: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条件:
3。2.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4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与技能。
3。2.5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
3.2。6具备岗位需要的其它条件。
4持证上岗
4。1各部门、单位在人力资源处协调下,组织特种作业拟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港口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和岗位基本知识以及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
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3人力资源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办理与登记工作。。
5操作证复审
5。1 发证部门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证每3年复审一次,其他特种作业证每4年复审一次。
5.2 复审内容包括:
5。2。1 健康检查.
5.2。2 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5。2。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5。 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各部门、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下一季度复审人员相关材料整理后,由人力资源处报送发证部门复审.
5。4 复审合格的发证部门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证自行失效,相关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5.5特种作业人员间断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再重新上岗时,由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合格后报人力资源处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原岗位操作.
6日常管理
6。1 各部门、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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