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3日市 人民政府(2012)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市长:王秉清
二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 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 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 竞价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管、管办分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 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 有力、集中统一的交易市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
管、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交易活动应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管委)主要负责本 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在市 公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
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报市公管委 批准后执行;
指导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建设与 运行,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交易中心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 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市 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各项规则与制度的审查;
对市交易中心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和考核;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管;受理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城市管理、工业 能源委(国资)、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负 责本行业招标方案、招投标条件、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合 法性及合理性审查;负责对交易过程实施监督;负责办理招投标情况 报告书和合同备案;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后续监管;配合 市公管办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市公管办、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章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市交易中心属市公管委领导,接受市公管办及公共资源交 易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的服务(或代理)机构职能,对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提供 综合服务。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职责。具体 包括:为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投标事项、发布招投 标信息、提供招投标场地、提供招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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