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概要赵某, 系某地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私立学校初三学生, 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寄宿, 周末回家。某日, 赵某因作业问题被数学老师叫至办公室, 用塑料教鞭打手心。 5 个月后,赵某经住院治疗并诊断为抑郁症(伴精神症状) 。此后,赵某多次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为此,赵某父母提出诉讼, 认为该校教师对其有体罚行为, 并导致其患上精神分裂症, 要求学校赔偿。案情评析法院经审理后, 委托相关专业医疗司法鉴定部门对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被告学校老师的体罚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一,赵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二,与教师 5 月前体罚事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认为, 该医疗司法鉴定意见, 是针对赵某所患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生与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 但对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未涉及。事发前一段时间, 赵某曾出现精神异常症状,但并未引起家长和学校老师重视。事发后一段时间,赵某在学校学习、生活出现精神异常症状。学校教师作为教育者, 未引起必要注意, 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体罚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不良刺激, 故学校未尽教育职责与赵某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学校对赵某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本案一审依据鉴定意见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在法律适用并无明显错误。但该鉴定意见是针对赵某所患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的发生与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的鉴定, 而未考虑学校教师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赵某的发病是在学校老师对其体罚之前, 故认定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赵某病情发展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本案中, 二审没有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简单驳回原告主张, 而是综合分析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 认为被上诉人的过错及该行为对上诉人造成的精神和肉体伤害十分明显, 从现有证据分析, 作出了上诉人学校教师的体罚行为与上诉人病情发展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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