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doc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2 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工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工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 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工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9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工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工十工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条例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
二、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不适用本条 例。”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市 住房保障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绕城高速范围以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委托由 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屋租赁由其所在县(市)负责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 (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房屋租赁管一1—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区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社区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 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应当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鼓励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开展房屋 集中招租活动。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非本市户籍租住人员的居住证件管理 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住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四、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 终止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 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四款:“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
六、 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资料之日三日内,对符 合本条例规定的,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等。”
八、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除时的处理办 法。”
九、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相关约定。”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选用。”一2一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订立房屋 租赁合同的,由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经纪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信息定期上报房产管理部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房屋承租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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