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docXX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促进小企 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
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 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 元(含)以下和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营销管理部门为本行的小企业业务管理 部。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含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 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本行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 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的 原则。
第五条 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分为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签 订合同及出账、授信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小企业授信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行小企业信贷投向政 策;
(二)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并年检合格;
(三) 企业产权清晰,有固定经营场所;
(四) 主业突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成长性好,盈 利能力强,具有合法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主要经营者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信誉,经营管理能力较强;
(六) 生产、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七) 提供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号(人民银行不要求办理的除外),并 通过年检;
(八)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原则上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结算量不少于企业全部 结算量的60%;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在本行开户,有一 定的结算量或存款。
第八条 优先考虑抵(质)押担保方式,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谨慎 受理以保证担保方式,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下的客户。
第九条授信用途。客户授信申请应具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贸易背景 真实,确保信贷资金按指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本行不对以下用途的 业务进行授信:
(一)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 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十条授信定价
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授信担保 采用抵质押为主的担保方式,但对信用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财务 状况佳、合作良好的可采取保证担保。
(一) 对小企业的授信原则上采取抵质押方式,可接受房产、商铺、 地产、存货等抵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未来 提货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质押,以及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 财产抵(质)押等。其抵(质)押率按本行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二) 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本行信用评级评定为AA-(含) 级以上并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
(三) 严格控制小企业信用授信;
(四) 小企业授信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低风险业务除外)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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