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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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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doc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 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管理,方便居民办理个 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居民个人社会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 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 过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用于居民个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以及小额消费支付 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管理中心)负责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 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办事网点、街道(乡镇)劳 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服务网点)受卡管理中心委托,负责代理卡的申请、审验、 发放、变更、挂失和注销等具体工作,并接受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 采集和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持卡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卡可以办理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一)劳动就业登记;
(二) 社会保险登记;
(三) 申领养老保险金;
(四) 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 申领工伤保险金;
(六) 申领生育保险金;
(七) 申领医疗保险金;
(八)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九) 就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十)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通过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读写设备,联机办理个人相关的社会事 务,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信息。条件 成熟,卡还可以用于公共事业、购物等小额消费。
第七条卡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 口、年满16周岁的其他人员,也可以申领。
第八条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办理卡的申请手续。
年满16周岁的其他人员申请卡的,到户口所在地代理服务网点填写《韶关市社会 保障卡办理登记表》(贴本人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 户口簿。经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签字后,由代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 知书》。委托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并交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 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第九条卡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卡的制作,并送达代理 服务网点。
第十条卡既可以由单位代领代发,也可以由本人领取,还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居 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代理服务网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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