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财教发〔〕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教案管理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计),但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
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外 ,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入学资格
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按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新生入学编班后,由所在学院负责为学生做好教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相关手续后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课程必修 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必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案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选修
(一)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公共任意选修课两类。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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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应在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期按照不低于规定学分的原则进行选
修。
(二)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在所在学院的指导
下,进行选修课程的选课。
(三)选修课多选可多取得相应的学分,但不能替代必修课和
其他选修课模块的学分。
(四)每门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足人的不开班。
( 五 )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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