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管理分为报批管理方式和备案管理方式。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四条事先备案方式,是指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方式。事先备案的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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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含缩短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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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实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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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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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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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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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审核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需要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第五条事后报送相关资料方式,是指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的方式。事后报送资料的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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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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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差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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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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