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调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试行)(四委〔 xx〕70 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场建设中心、阜新路街道办事处、海伦路街道办事处、嘉兴路街道办事处、兴隆路街道办事处、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洛阳路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市政总公司、绿化总公司、环卫总公司,共 12 个部门、单位。 二、考核方式及计分方法考核采用“日巡查、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评分实行千分制,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结果由日巡查和月考核成绩按照 7:
的比例综合计算。其中,对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和环卫作业日常考核中督办的问题同时督办城管执法局、环卫总公司 , 并按街道所扣分值的 20%进行扣除。 每月考核情况于次月 10 日前书面通报,年终考核成绩为 12 个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值。 (一)日巡查 1 、由区数字城管调度指挥中心组织 信息采集员对所有城市管理单位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巡查发现, 并直接下发至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如责任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未整改落实,将未整改问题发至城管办进行督办考核,仍未整改的除加倍扣分外,将按照《 *** 区城市管理曝光办法》视情进行曝光。 工作流程: 2 、由城管局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进行日巡查互补。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发至数字城管调度指挥中心统一下发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工作流程同上)。 (二)月检查 月检查由区城管办组织,城管行政执法局、爱卫办、物业办、城管局相关科室参
加,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对口检查,并邀请辖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参与。原则上月考核于每月下旬进行。 三、加减分因素 (一)
加分 1 、在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或迎接国家、省、
市各级领导的视察、检查中,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突出的,当月考核
中酌情加 2—5 分。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需有领
导批示、表彰决定等书面证明材料),根据情况当月分别加 10、8、
5 分。 2 、被国家、省、市、区确定为观摩或推广典型现场且召开一
定规模会议的,当月分别加 10 分、 8 分、 5 分、 3 分。 3 、在国家、省、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发表经验性调研信息稿件,每篇当
月加 1 分。4 、街道办事处按照示范街区和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要求,在打造一条示范街、示范社区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条示范街、一个示
范社区,在单位当月考核成绩中分别加 5 分。(新增) 每月加分不超过 20 分。(二)减分 1 、承担重大活保障任务出现问题的, 被市、区领导催办、督办的,每件(次)当月扣 5 分。 2 、在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检查考核中, 城市管理工作出现扣分情况的, 当月对责任单位扣除相应分值;被通报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加倍扣分,并视情“曝光”。 3 、城管日巡查 制度未建立,当月扣
分;在城管巡查日报制度落实工作中,未坚持每天上报的,每次
1 分,上报不认真的,每次扣 分。(新增) 4 、未按要求完成示范街创建任务的,当月扣 5 分;未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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