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 20XX〕 1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优势,培育和强化专业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特色建设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要从优化自身结构与布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区域产业调整等出发,凝聚专业优势,突显地方特色,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专业教育教案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教案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教案质量提高为目标,着重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并在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
第六条 坚持夯实基础、积极发展应用、重点培育特色、大力扶持交叉的方针,要精心规划,稳步推进。要坚持常抓不懈,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办学定位,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基本要求
1、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按规定程
序办理。
3、学校鼓励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交叉专业,各院系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
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 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院系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2、有详尽的拟设专业调研论证报告,报告须有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6
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
3 人,论证须包括以下内容:
(1
)拟设专业的科学性、规范性、必要性分析;
(2
)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3
)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3、有一定的学科基础;
4、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
5、具有必备的办学条件和教案资源,能保证基本的教案质量。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
6 月中旬,由拟
申请院系按照教育部最新专业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各项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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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1)院系发展规划、 新专业建设规划。 其中,专业建设规划包括: 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
设、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等;
2)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规定式样详细填写) ;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一览表等;
4)其它支撑专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提交学校教案指导委员会审议。
3、学校教案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综合现有专业布点情况、
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
4、审议通过的拟设置专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5、学校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院系依照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调研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
新专业,但每次不得多于一个,学校每年申报新增专业不得多于 5 个。涉及专业调整或改
造的,也适用上述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
1、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2、专业调整坚持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能上能下、
滚动管理”的机制,大力扶持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特色明显的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社会需求量小、招生和就业情况相对较差的专业,则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实行暂停招生或隔年招生;对于办学条件差、连续几年招生和就业困难的专业,则通过院系两级审议,决定是否停办或合并撤销。
3、对于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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