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金川县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金川水电站项目建设,需使用金川县庆宁乡新沙村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复垦专项帐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 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成)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
土地所有权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使用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用地项目名称:
乙方因 需要临时使用甲方集体土地 平方米,甲方愿意提供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使用土地面积、类型、座落及四至
1、使用土地面积: 。
2、土地类型: 。
3、土地座落: 。
4、四至:东至 ;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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