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doc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 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 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 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 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 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 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 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 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 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 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 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 置情况。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一) 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 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二) 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险废物回收处置 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 艺进行审查后,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三) 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险 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外销价格。
(四) 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 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 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五) 无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 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
厂管理规定执行。
(六) 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险废物 的回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 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险废物出厂数量,及时 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八) 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 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第八条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 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第九条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和处置。
第十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河流、池塘、 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倒放公共场所、生 活垃圾填埋场地。
第十一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危险废 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收集、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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