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规范工业企业供用电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成府发﹝﹞号)精神,结合我市执行工业企业(含个体
工商户,下同)供能相关政策的实践,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供用电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遵循原则
(一)在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的同时,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生产的工业企业,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二)对工业园区内企业, 加强电力供应管理和统计,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适用对象
(一)我市范围内申请新增、变更变压器容量、移机,或新接入三相生产性动力电源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我市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依法决定断电的工业企业。
三、供用电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一)一般性原则。
、崇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信局) 负责我市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电部门不予受理相关业务申请:
()新设立的工业企业,未经《崇州市工业企业(项目)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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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确认函》认定的;
()原有企业增加工业项目, 或者变更原有工业项目从事其他新的工业项目而申请增容、移机,未经《崇州市工业企业(项目)供电确认函》认定的。
、对我市明令确定关、 停的工业企业, 按主管部门要求断电。
、持有《供区确认函》的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仅限于已批准
供电企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入其它生产性负荷。
(二)生产性用电申请程序。
、电力变压器的新装、 增容和移机以及新接入三相生产性动
力电源,申请人向属地村委会 (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用电审核申请, 填写《崇州市工业企业供电确认审核申请表》。
、属地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经开区管委会对用户进行初审,确认用电地址、申请人法定身份,签署初审意见。
、申请人持通过初审的 《崇州市工业企业供电确认审核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市经信局申请综合审核, 经确认符合相关政策后核发《崇州市工业企业(项目)供电确认函》 。
、申请人持《崇州市工业企业(项目)供电确认函》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供电业务。
(三)断电。
1、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 执法,需要断电协同配合的,由乡镇(街道办) 、部门向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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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协调,注明拟断电对象名称、地址、依据、起止时间、联系
人以及恢复供电条件;
2、市经信局向来函单位就断电事项进行复核, 确认断电的,
向供电部门发《断电通知书》 。
3、供电部门按照《断电通知书》时限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实
施断电;
4、经以上程序实施的断电,未经市经信局同意,不得恢复
供电;
5、断电企业经检查单位决定恢复供电的,持决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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