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海油服股行 [ 2003 ] 43 号
关于通讯费补贴若干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总公司关于加强通讯费管理的有关要求精神,结
合公司生产作业及管理区域广和流动性较大的特点,
本着既有效发挥通讯手段在生产作业和经营管理中的
作用,又能合理控制费用、降低成本的原则,现将通
讯费补贴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 通讯费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钻井、物探、船舶、油田技术事业部总经理; 天津、湛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市场营销部、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按每月 800 元标准补贴。
总部机关部门总经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其它分公
司、事业部总经理,钻井、物探、船舶、油田技术事
业部副总经理按每月 600 元标准补贴。
3. 分公司副总经理,其他事业部副总经理按每月 500
元标准补贴。
分公司、事业部安全总监;分公司、事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驻外办营销主管)、安全作业部经理、 行政管理部经理按每月 400 元标准补贴。
总部机关部门岗位经理;事业部总师、助理;分公司、事业部其他部门经理按每月 300 元标准补贴。
总部机关特殊岗位人员按每月 200 元标准补贴。
分公司、事业部党委(总支)负责人按行政副职标准执行。
关于驻外项目组人员由主管部门申报行政管理部
批准执行,费用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二、 几点要求
岗位的确定以公司任职文件为准。
总部机关特殊岗位人员由公司机关部门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批准。
分公司、事业部参照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所属单位其他关键岗位通讯费补贴办法, 报公司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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