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说第二季也说权利
9月13日,一艘名叫“海娜号”的中国邮轮在韩国济州岛被济州地方法院扣押,原因是该邮轮的“弟兄单位”大新华轮船有限企业欠了一个名叫沙钢船务有限企业5800多万美元的租赁款,而承诺帮着还钱的是“海娜号”和“大新华”共同的大股东海航集团。“海娜号”只是“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追究海航集团担保责任过程中的“倒霉蛋儿”。
说来这是一件十分平常的经济纠纷,但因为以下多个疑问,使得本案一下子吸引了众多的眼球:一是中国的邮轮怎么能够被外国法院扣押;二是正在诉讼阶段的一桩案件为何已经包括到“实施”的程序;三是尤其主要的,船上有1659名游客,她们怎么办?
以上问题全部和“权利”这个关键词相关。
首先,涉案方假如事先约定交易和纠纷的管辖权在境外且适用国际通行的相关法律比如海事法、物权法等等,那么这个交易及其所产生的纠纷在全球范围内认可相关国际法的国家全部有权管辖。此案就是这么,据报道,此案的签约三方共同约定的司法管辖权为英国伦敦海事法院,那么,纠纷的裁决即由该法院作出,一旦生效即全球认可相关法律的国家均可依由申请人的申请去实施。以上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及所在国家法院的权利。实际上,此案之前沙钢船务已分别在印度和南非申请扣押过海航集团所属的商船。
其次,沙钢船务和大新华的租赁纠纷是一案,此案中,海航集团是担保方;而沙钢船务和海航集团的担保纠纷案又是一案,此案中,海航集团是当事方。现在,伦敦法院的裁定仅针对大新华应支付租金,而针对海航集团的担保裁定还未作出。在此情况下,沙钢船务经过韩国法院扣留海航集团下属企业的“海娜号”虽于法理上无懈可击,但这种“资产保金”手段是否适当能够作为海航集团在和沙钢船务直接打官司时的一说。这其中的各方“权利”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通常由法院最终裁定来表现。
现在要讨论的是最关键的问题,即韩国济州法院扣押“海娜号”时,船上有1659名游客,她们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应该由谁对此事件负责?
毫无疑问,“海娜号”是旅客们维权的相对方。因为无辜的旅客被滞留船上数日,她们不需要也找不到任何其它人讨说法。现在我们知道,海航旅业及其控股的海航集团是“海娜号”的全部者,那么请她们先给旅客说法。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旅客滞留,假如海航集团还能找到自己能够讨说法的对象那就赶快去找,假如没有或找不到那就好好给旅客们一个妥贴的交代,而且这个讨说法的程序一定是在立即处理眼前的事情以后,不然可能要付出的会更多!
厘清了各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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