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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稳定工作条例(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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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稳定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xx煤业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访稳定工作,切实保障信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煤化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司所属职工、家属,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或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公司或所属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公司的大局、改革发展和广大职工家属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是信访稳定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机关及所属单位信访稳定的检查和指导,以及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工作;定期不定期处理信访人员的来信、来电,以及接待来访等事宜。
第二章信访人员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信访人员,是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要求的职工、家属,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六条信访人员可就以下事项,向具有处置权限的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或所属单位提出:
1、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运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2、对公司机关各部门或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3、对公司机关各部门或所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4、对公司机关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及其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公司解决范围内行为的控告。
5、应由公司机关各部门或所属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信访人员来公司机关走访反映情况、提出要求的,在公司5楼信访接待室接待;到所属各单位走访反映问题的,一般应当到单位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走访公司或所属单位领导的,须经过机关或所属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在其安排下进行。
第八条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正常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公司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综合部或所属单位综合部可受理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单位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对于公司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公司综合部,由其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公司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公司综合部,由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单位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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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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