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 2013 〕 22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及其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 以下简称兼顾设防工程) 的监理活动, 以及对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必须实行人防专业监理, 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 须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对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人防工程和兼顾设防工程,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 各级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第四条省民防局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 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 2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依据省民防局的委托,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培训和企业诚信评估等工作。第五条人防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 在各级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 协助开展工作,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自愿加入人防行业组织。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2、具有 15名(含) 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其中土建专业 12 名(含)以上,安装专业 3 名(含)以上;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 个(含)以上抗力等级 5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 10名(含) 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其中土建专业8 名(含)以上,安装专业 2 名(含)以上; 3 3、近5年独立监理过3 个(含)以上的人防工程。(三)丙级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 2 、具有 5 名(含)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 其中土建专业4 名(含)以上,安装专业 1 名(含)以上。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甲级: 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 5级(含)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2万(含) 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除地下轨道交通干线以外兼顾设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 6级、 6B 级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 1万(含) 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除地下轨道交通干线以外兼顾设防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办理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 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 201 3〕 227 号) 执行,由国家人防办审批。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等事项,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由 4 省民防局审批。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核定, 由省民防局受理。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 1), 并同步在“江苏民防”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设区市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 报省民防局审批。省民防局受理申请材料,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 向其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每套资质证书 1正3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为 5年。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内, 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见附件 1), 并同步在“江苏民防”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设区市民防( 人防) 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初审意见后, 报省民防局审批。省民防局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信用记录良好,且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企业, 审查合格后, 有效期延续 5 年。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的, 5 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向省民防局申请办理变更(申请材料见附件 2)。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乙、丙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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