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
本章重点:
1、行政诉讼的特征、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的管辖
4、行政诉讼参加人
5、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 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功能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内涵:
1、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2、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4、采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
2、原告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
3、被告只能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4、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功能
(一)行政诉讼的性质
1、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2、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3、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二)行政诉讼的功能
1、定纷止争——最直接功能 :平衡功能 平衡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2、权利救济——最根本功能:人权保障功能 对行政权的控制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对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和维护,保障原告以外的社会群体的人权
3、提供社会公正:诉讼程序公正、法院裁判公正
4、法制监督 ——重要功能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三大诉讼共有原则——司法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原则
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原则
6、辩论 原则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法定的例外情况下,才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案件,可以判决变更
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将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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