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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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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doc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皖政办(2008) 52号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 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 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 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 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 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 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 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 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 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 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 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 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
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 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 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 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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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