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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进行时演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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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进行时演讲稿
五月十六日上午8点50分左右,人民大学校园,品园4号楼,学院的一名女博士生董某从宿舍跳楼身亡。那一瞬间与无数个跳楼的瞬间一样,短促而令人惊厥。划下一道美丽的生命弧线后董某寂然离世。。。。简易车棚下被砸倒的自行车还没有扶起来,脆薄的车棚顶部被砸出了一个大坑,8楼的窗户仍然开着,地上的血迹虽然被水冲洗过,但仍依稀可见。。。。逝者已去,留给活着的人的只有无限伤悲和感慨。
任何苛责和埋怨都唤不回一个亡死的灵魂,在生死二界,我们只能做一些思考和反思性的补益,为生在者和未来生在者们叩响生命的钟摆。于是在情感和道德之外,我想追问:自杀是自杀者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是不是一种权利?人,到底有没有自杀权?如果是一种权利,那么大学生,又是谁赋予了你自杀权?当生命变得越来越脆弱不堪的时候,反思一个法律上的自杀权问题势在必行
按照一般的法律洞见,生命权是第一人权,虽然生命权为自然人个人享有,但是,具体讨论到人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问题时,分歧和争议便出现了。从理论上来说,自杀权是生命权的组成部分,自杀者放弃生命,别人和社会对此奈何不得,有时还要给予积极的协助(如安乐死)。今年的奥斯卡,金球奖的评委们突入绝大多数国家道德和法律禁区,他们把最佳外语片奖项给了取材残疾人争取 自杀权 真实的西班牙影片《深海长眠》。你可以说这或许只是一次艺术事件,根本不具有道德和法律的普适效应,但是你得承认,它对自杀权给予了正面的回应。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先驱李大钊很早就曾说过: 人在不与他人以迷惑与烦累的范围内,应该有他处分自己生命的自由。,李大钊从权利的角度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一项权利。
但是法律的另一个基本精神是,一个人行使权利的限度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合法利益,这就是自由的范围、限度。所以,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合法的利益,否则你的行为就是法律上所否定的,也就是违法的。自杀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自然人放弃生命是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遵循理性自杀这一原则,必须充分顾及到生命权属各方的利益。所谓理性自杀,就是指自杀乃系自然人在理性状态下的一种选择,死得其所,死得光荣,死得其理。换用司马迁的话,重于泰山而不是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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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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