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案例
陈李济活络止痛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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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非处方药广告中标示名称:陈李济活络止痛丸通用名称:活络止痛丸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048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陈李济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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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分析:一、广告内容中出现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称“服药第一步,酸痛麻木感觉减轻,患病部位发热、冒微汗,感觉轻松……,服用一段时间后,僵硬/变形的关节恢复正常,骨病康复,行动自如。” 二、广告内容未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用语。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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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该广告发布时未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发布 。活络止痛丸广告审批内容(粤药广审(文)第2010020078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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