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doc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 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 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 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 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 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 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 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 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 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 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 目。
第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 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 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 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 从第一个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顺延一周年。有效期内, 按照规定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从 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不具备申请资格处理,并作不良 记录存入档案;已参加考试并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取消其考 试成绩;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撤销相应证件。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 善管理制度,保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电 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 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推广使用管理系统核发从业资 格证件。
第■—条 全面应用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逐步实 现从业人员资料信息、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本省内跨地区(地级以 上市)变更服务单位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
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通知书并托付封存的纸 质档案;申请人持同意转籍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报送新服务单 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本 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 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 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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