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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时的借款是否该还? [案情]前,那时晓晓14岁,母亲逝世了,父亲又娶了一位后母,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想供她上学了。亲戚明英看晓晓可怜,承诺供她读书。以后,明英不仅供晓晓读书,还常常在生活上照料她,直到她完成学业。晓晓很感激明英,答应以后挣了钱就还,而且每次明英给她的钱,她全部会打个借条。现在晓晓全部已工作好几年了,但没还过明英一分钱。多个月前,明英因急需用钱,想让晓晓还当初给她的一共万元。可晓晓说这些钱全部是当初她未满18岁时借的,而且全部过了这么多年,不应还这笔钱。为此,明英将晓晓告上法院。
[评析]成全部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中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要求:“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和她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晓晓当初即使未满十八岁但已满十四面岁,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该是和她当初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故其借钱的行为是有效的,晓晓应该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负担法律上的责任。如该案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则明英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超出诉讼时效期则会被法院裁决驳回起诉。
像明英这种情况,我认为,她的权利还可用其它请求得到保护,即以返还其给付晓晓的抚养费用为由起诉晓晓的父亲。因为,经过整个案件事实能够看出,明英给晓晓的是学习费用、生活费用,实际上明英当初是在代为尽一个抚养义务,从法律上能够认为是明英代晓晓的父亲给付了抚养费。明英在法律上有权要求晓晓的父亲返还这些供晓晓上学、生活的费用。但假如超出诉讼时效期也是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的。
死者家眷对医疗事故赔偿金怎样分割
[案情]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父母将其安葬。医院和张先生的父母、妻儿达成协议,赔偿她们10万元,并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张先生的妻儿要求分割该款中的万元,遭到丈夫的父母拒绝后告到法院,要求对10万元赔偿金进行合理分配,让张先生的父母返还其中万元。
[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一样意见:一是,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张先生妻子的份额5万元,其他5万元作为遗产由第一次序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二是,10万元应属于4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三是,10万元是给张先生生前需她抚养、赡养家眷的经济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应由4人共同享受,依法分割。分割前应首先从赔偿金中支付张先生父母在处理事故时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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