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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2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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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已于2012 年5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 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但 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 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以及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 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落实与服务和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将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部门职责,实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
共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和管理方式。在基层和流动人口集中区域, 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鼓励和引导基层组织、市场 主体、服务和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积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与管理的具体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 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 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纳 入本地区总人口基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和管理经费。对流入人口较多、投入较大、服务管理较好的 县(市、区),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信息互报和统计制度,及时采集、核实、通报、统计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受理并及时处理 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申诉、举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城市管理、卫生、工商、统计、价格、食 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下称有关部门
和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并将其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统计、人口和计 划生育等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相关数据。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 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 育部门,并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需要人口和计划生 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 助。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 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 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 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依法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
(三) 及时免费办理、查验和督促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 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出具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材 料;
(四)开展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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