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完善.doc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极其
兀者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渊源 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与源起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整体而言,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广义 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人员以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证据, 不具有证据能力,要被法院予以排除。狭义的非法秩序排除规则,则是指非法获 取的物证之排除,相对的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则以自白规则相调节。非法证据 排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规则,其本身的普适价值已经是不容置疑的真 理,在此不多阐述。本人在此持广义的立场对其在我国的确立进行讨论。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人们保 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 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求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 和扣押的人和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美国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渊源,当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 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项基 础渊源。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 四修正案,就已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1939年的那多恩诉合众国案中, 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了相当具有特色的“毒树之果”规则, 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将受到污染,尽管证据可 能具有真实性,可是却会对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司法体系造成难以磨灭的伤 害,犹如“毒树之果”,即使味道可口,可是出于对于剧毒之畏惧,不可食用。
在本案正式提出“毒树之果”规则之后,一系列的判决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比如在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法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第 四修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该案,非法证据排除得以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 事诉讼之中。不过这些判决基本上都是立足于排除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直到 1965年的米兰达案中,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才正式形成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也就是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彻底排除了非法获取的言辞证据,实现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补全。
从历史来看,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源还是在于美国历史中对于正 当程序本身价值的尊崇,即对于程序正义的尊崇。英美有言“正义不仅应得到 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美国的主体是英国移民,他们 在给新大陆带来了不同的物质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英国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 化。在英国,早在1215年由失地王约翰所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就已经规定,“任 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 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被视 为正当程序的起源。此后,英国在形成与欧洲大陆截然不同的判例法体系 的过程中,正当程序作为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对于政府无限权力的基本限 制,不断的得到强化,并且被赋予了正义的价值观念。美国独立战争的导 火索是英国在殖民地的征税和打击走私的行为。征税行为没有获得殖民地 人民代表的同意(北美殖民地的代表并不能进入英国议会),换而言之,也 就是说殖民地人民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就被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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