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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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于晓丽
一、继承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的权利主体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转移死者遗产、确定遗产权利主体归属为主要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简称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又分为广义和狭义。
狭义继承法律关系仅指因继承引起的法律关系;广义的还包括 因遗赠引起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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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继承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国家在接受遗赠的条件下,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主要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权利人所需完成的义务。
客体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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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行为的本质
从被继承的角度看,继承的本质主要有:
家族本位说
死后抚养说
意思说
无主财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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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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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具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征:
1.一种期待权又被称为“继承期待权”
2.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3.具有专属性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因此,继承期待权不得转让或抛弃;且还具有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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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于继承之后,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
1.一种既得权。又被称为“继承既得权”
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是与民法上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一种财产权。
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因此,继承既得权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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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的动态转化
继承期待权
继承既得权
具备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具备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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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与其父某乙素来关系不好,某甲经常惹某乙生气以至于某乙多次说其死后甲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甲亦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2001年11月,乙因车祸身亡。则甲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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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的口头表明无效,甲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甲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B.因乙多次表明甲在其死后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所以甲无权继承乙的遗产
C.因甲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视为他已经将其继承权抛弃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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