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 〕 27号现公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自2013 年6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2013 年 6月 7日附件 1: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doc 附件 2: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 控股)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由保险机构作为主要股东,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权投资的规定, 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范的角度, 审查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意见。第六条获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七条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收购股权等方式。第八条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分析发展战略、投资成本、管理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 审慎决策, 稳健运作。保险机构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应当综合考虑收购目标的公司治理、管理团队、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市场地位和发展能力等条件。第九条保险机构转让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定经营、长远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条保险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建立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风险隔离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机构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二) 有效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 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三)严格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 (四) 严格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 保险机构不得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第十一条保险机构投资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 并应当公平对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第十二条保险机构为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保险机构不得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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