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追捕怎样预防跨省追捕再次发生?
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以前,王鹏数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并披露其家庭背景:父亲是宁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是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
此案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12月1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将被刑拘了8天的王鹏释放。随即,错案被撤销,吴忠警方支付王鹏国家赔偿金元,并接收其要求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
对于公民举报行为,应该怎样公正处理?怎样预防公权力滥用,保障舆论监督?本刊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王鹏的代理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老师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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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获精神赔偿第一案,和以往有什么不一样?它有什么样的意义?
周泽:相比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且取得国家赔偿难,此案无疑含有更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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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样看待她的举报行为?
周泽:王鹏的举报本身并非毫无依据。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举报,是公民的基础权利,不论举报人出于什么动机去举报,全部不影响其举报行为本身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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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提出,应该经过尤其法,明确舆论监督对象接收调查前置的诽谤追责标准。像在此案中,马晶晶的原始试卷全部找不到了。怎样确保“调查前置”的有效运行呢?
周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就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相关部门必需调查处理,不得打击报复。假如我们的执法者全部有宪法意识,根本不需要制订什么尤其法来明确舆论监督对象接收调查前置这一诽谤追责标准。
前置调查可能无法查清马晶晶在公务员招录中是否作弊,但此次公务员招考是否存在其它舞弊,还有很多线索可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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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前置”会不会也被“开启”沦为一个形式?
周泽:“调查前置”确实可能也被“开启”而沦为一个形式,正像任何法律制度全部可能沦为摆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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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程序被实践得怎样?
周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辽宁退休高官及其官员儿女诉中国青年报侵害声誉权一案的处理中,依据当初相关部门正在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调查的实际,以“争议事实现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驳回王亚忱、王晓军和王晓云的起诉。这个案例表现了舆论监督对象接收调查前置的诽谤追责标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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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授呼吁将诽谤罪从刑法中剔除,这类事件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你的见解呢?
周泽:毕竟,诽谤还可能指向一般人,而且可能出现经过民事责任不足以制裁的情形。官员也可能遭遇她人的恶意诽谤。所以,和其主张取消诽谤罪,还不如严格适用舆论监督对象接收调查前置的诽谤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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