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按最新版本GB50016 - 2006)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注:按最新版本GB50016 – 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凡在处于GBJ 16 - 87(注:按最新版本GB50016 – 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高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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