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第一时间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本条第二款的出台,必然会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有关婚姻登记手续时程序更加规范。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必要证据条件下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包括请求确认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解决了父母未离婚情形下小孩抚养权请求权的问题,同时,本条解决了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如在校大学生)的抚养费用问题,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1、本条解决了一个“离”财不离婚的问题,即一方有重大违害夫妻财产的行为、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拒绝支付重大人道主义医疗费行为的,可主张“离”财不离婚,以保障夫妻相对方的财产安全;本条的执行必须同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1、此处讨论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依新的司法解释,该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投资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此条将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与夫妻之间的赠与与一般的法律规则对接。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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