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辩护中, 阅卷质量的高低, 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 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 发现问题, 提炼辩护观点, 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遗憾的是, 在现实中, 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 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 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 不但阻力重重, 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 如果能为我所用, 在法庭审理中, 往往可以出其不意, 一剑封喉, 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 在审理阶段, 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 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 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 并不提出抗议,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 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阅卷的首要前提是, 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 申请休庭, 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 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在阅卷之前, 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 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 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 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 因此, 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 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 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 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 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 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 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 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 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 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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