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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江西省户口政策.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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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4月11日,记者得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对不符累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实等八类无户口人员怎样登记常住户口进行要求,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
  1 不符累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能够凭出生医学证实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根据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含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实。
  2 无出生医学证实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实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能够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实;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含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判定证实,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实。
  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实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遗失出生医学证实的无户口人员
  在补办出生医学证实后,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实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能够向民政部门申请根据要求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我的,当事人能够根据要求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还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能够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相关要求,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应根据相关要求,在推行向社会公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还未办理户口登记,能够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其监护人能够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它地方落户的,能够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能够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长久在本省居住,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它地方落户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出使用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出使用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能够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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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