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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2021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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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据悉,自2021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实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要求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员基础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经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临时中止生活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础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中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根据要求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要求推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关键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要求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础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收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赔偿,帮助其再就业。
  相关解读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费率有改变 单位、个人缴费全部下调个百分点
  为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自今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
  依据相关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通知要求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地领失业保险
  记者从省人社厅得悉,有关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日前下发并实施,黑龙江省失业人员可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员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接收再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员基础医疗保险费。
  黑龙江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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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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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