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冯某某诉覃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冯某某诉覃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柳市民三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占龙,柳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某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xx)江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海用和审判员韦泓涓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颖担任记录。上诉人冯某某、被上诉人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覃某某因关节疼痛,于20xx年10月27日经人介绍到冯某某家中即柳江县进德镇江中村某某号进行治疗,覃某某向冯某某支付5000元的医疗费。后覃某某与案外人覃海某均以冯某某口头承诺5000元医疗费包治愈但未能治愈为由,要求冯某某退还全部的医疗费用,因冯某某未予退款,即由案外人覃海某以冯某某无证行医为由,向柳江县卫生监督所举报,柳江县卫生局以冯某某未取得柳江县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柳江县进德镇江中村某某号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对冯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及罚款2000元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冯某某对覃某某开展诊疗的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执业医师资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未有医疗机构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因冯某某没有医师资格而不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执业主体资格,因此双方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医生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关涉人的生命健康,应属效力性规范,因此由于冯某某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其从事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服务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覃某某在庭审中认可因覃某某支付了治疗费但冯某某未将其治愈,双方才产生了纠纷,且覃某某直接到冯某某家中要求冯某某进行治疗,在双方产生纠纷后即由案外人覃海某以冯某某无证行医为由向卫生部门进行举报,说明覃某某对冯某某无证行医的事实是明知的,但仍到冯某某处进行治疗,故覃某某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冯某某虽提出冯某某支付的医疗费已全部用于覃某某的治疗,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冯某某已对覃某某进行用药治疗的事实,故对覃某某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医疗费5000元的诉请,该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冯某某应向覃某某返还医疗费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冯某某向原告覃某某返还医疗费4OOO元。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 交),由被告冯某某承担。 上诉人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定性错误,本案定性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上诉人违法所得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而非退还被上诉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